
重处罚。(三)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不得从购物场所、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处收受回扣、佣金、人头费或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的不正当利益。此行为同时涉嫌商业贿赂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行政责任:根据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,导游进行导游活动,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的,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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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1:45:32